6.2 室内电气设备


6.2.1 油浸式主变压器不宜设置在厂房内。如设置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专用房间、洞室内;
    2 专用房间、洞室的墙应为防火墙;
    3 专用房间、洞室的大门应采用A1.50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.0h的防火卷帘;
    4 专用房间不宜开窗; 
    5 专用房间、洞室的大门不宜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;
    6 发生火警后,专用房间、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;
    7 应按本规范第6.1.6条、第6.1.7条的规定设置事故贮油、排油设施;
    8 应配置适用的灭火设备。
6.2.2 变压器室、配电装置室、母线室、控制室、继电保护屏室、通信室、计算机室、直流屏室等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、孔洞,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,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。

条文说明
6.2 室内电气设备
6.2.1 油浸式主变压器充油量较多,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厂房和其他设备的安全,一般不宜设在厂房内,但从布置和运行等方面综合考虑,有时不得不将其布置在厂内,尤其地下厂房的布置更需如此,国内已有很多的工程实例。故本条规定在满足消防措施的前提下,允许油浸式主变压器设置在厂内。
    本条规定了应采取的8条综合消防措施。变压器室大门(含人行小门)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及《防火门》GB 12955的规定。
    《防火卷帘》GB 14102-2005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有2.0h和3.0h,本规范取耐火极限2.0h与A1.50防火门的耐火极限相当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》GB/T 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,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;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》GB/T 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,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。
    房间大门不宜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,以免设备事故危及电厂主设备或人员安全。
    当装设有多台大容量变压器时,一般均应设置集油池。
    由于水利工程水源充足,可优先选用水喷雾灭火系统。
6.2.2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变压器室、配电装置室、中控室、继保室、电缆室、蓄电池室等电气设备室相互之间及与室外相通的沟、孔、洞,防止失火时火苗沿电缆、油污等蔓延扩大。不燃烧材料的耐火极限应和隔墙、楼板等穿过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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